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781刑初67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9日被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树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1日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在其位于台山市的住处,非法接受参赌人员刘某1、刘某2、潘某1等人的“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收受赌资100000元,获利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刘某1、刘某2、潘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相关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温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并预缴罚金,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对被告人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温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二、已追缴被告人温某某违法所得10000元,连同上述罚金一并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由扣押机关台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古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