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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滥伐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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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桂1022刑初385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其位于田东县”六消”坡的桉树。经鉴定,被砍伐桉树420株,折林立木蓄积24立方米。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其位于田东县”六消”坡的桉树。经鉴定,被砍伐桉树420株,折林立木蓄积2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2、证人黄某1、黄某2、罗某、黄某3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位置示意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4、田东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5、扣押清单;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许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环境资源。现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郑晴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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