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鄂1127刑初301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7)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强奸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瞿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到停前镇江塝村詹某某家中,照顾其患有老年痴呆症的婆婆文定汶,因詹某某外出做事,家中只有潘某某、文定汶二人,潘某某便将文定汶的裤子脱掉,又将自己的裤子脱掉,趴在文定汶身上与其发生性关系,被突然回来的詹某某发现。经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文定汶患有阿尔茨海默病(重度),本案无性防卫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被害人是痴呆者,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犯罪中系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潘氏宗谱、相关病例等书证;证人詹某某、蔡某某1、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黄冈精院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2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相关刑事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受害人无性防卫能力,仍与其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妇女意志,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强奸妇女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王耀文
审判员 王 滨
审判员 洪 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洪 波
根据本案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证明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监管,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