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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19种故意违法、重大过失须追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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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底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进行改革,目标是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建立“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

意见强调对下列案件,检察官要重点审查;

1、对于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2、对于命案等重大案件,应当强化对实物证据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对于其中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证据标准;

3、认真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辩解,对前后供述出现反复的原因必须审查;

4、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

5、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调查核实非法取证的材料或者线索等。

 

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

 

检察官故意实施下列行为必须追责的十一种情形:

(一)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

(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四)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五)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七)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八)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九)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

(十)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十一)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检察官有重大过失必须追责的八种情形:

(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二)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

(三)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四)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

(六)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

(七)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

(八)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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