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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的辩护意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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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盗窃次数应定为6次,盗窃金额应为四、五百元。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盗窃8次,盗窃金额为7660元没有证据证明,不应得到法庭的认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供认公安机关尚不掌控的犯罪事实,该事实如果被法庭认定为犯罪事实,对于前四起犯罪应认定为坦白情节;三、被告人盗窃未遂3起,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四、被告人已经返还全部赃款,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五、被告人及被告人的家属明确表示交纳罚金,自愿履行附加刑,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六、被告人实施犯罪同时对其雇主实施盗窃,虽然盗窃次数多,但盗窃数额不是巨大,且多次未遂,被告人事实的盗窃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与对不特定的多家进行盗窃是明显较小的;七、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知罪、认罪、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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