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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盗窃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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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唐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1与黄某系同居关系,其行为未给黄某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唐某某1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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