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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后三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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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三人为索取债务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伤害被害人并多次非法拘禁的情节,故依法对被告人所犯非法拘禁罪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并考虑本案的起因,故对被告人所犯罪行均予从轻处罚。另,三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有所区分,被告人甲、乙作用相对较小,这一点在量刑时酌予考虑。但三被告人均系实行犯,不宜区分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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