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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匿拒绝支付他人劳动报酬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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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马某1采用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17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达人民币7613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马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至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归案后,本案提起公诉前,其家属代其支付了全部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取得了员工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马某1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1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悔罪表现明显,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其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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