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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妨碍行政执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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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在“X熟食店"内,某某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暂扣“X熟食店"烤炉维护市场卫生环境执法行动中,因“X熟食店"业主被告人黄某情绪激动拒绝配合,双方产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将执法人员丁某、郭某打伤。经鉴定,丁某损伤致口腔黏膜破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郭某面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系自首,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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