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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炒汇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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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以高额收益利诱被害人,在被害人向其转账大量资金后,该资金中有一部分进入其所谓的“炒汇渠道”,其他钱款或是由被告人给其他人转账,或是直接用于给本案被害人“返利”,或是用于其亲友的还款或转账,或是用于其消费。在其长达一年多的犯罪过程中,涉案账户并无所谓的“炒外汇收益”,但其继续骗取被害人钱款用于“炒汇”,并用于其他用途,其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关于其犯罪数额,公诉机关指控时,已经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被告人所谓的“炒汇数额”和疑似其向国外人转账的款项及其向被害人转款金额予以扣除,从而得出被告人的上述犯罪金额,故对该指控金额,本院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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