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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挖红豆杉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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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盗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一棵,其行为己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的情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所盗挖的红豆杉(未死亡)己发还被害单位,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刘某某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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