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举报控告 >> 文章正文
缓刑考验期限是怎么算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问。缓刑是对所判处的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为了考验犯罪人是否遵守这种条件,就要在决定缓刑的同时,确定一个对犯罪人进行考验的期限,这便是缓刑的考验期限。

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可见,缓刑考验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可以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期。

(1)拘役的考验期限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不能少于1年,最高不能超过5年,在此范围内,缓刑考验期限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罚。

(2)必须注意原判刑期与缓刑考验期限的比例关系,一般来说,考验期限应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例如,对于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5年,对于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3年,虽然也是合法的,但不太合适。

(3)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考验期限。因为缓刑考验期限不是刑罚执行期限;规定考验期限是为了考察犯罪人在此期限内是否遵守一定条件,如果将羁押日期折抵考验期限,就失去了规定考验期限的意义;先前的羁押期实际上也是人民法院考察犯罪人有无悔罪表现,从而决定是否宣告缓刑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验期限。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被指控犯罪的两位前律师..
·每一个案件力争做到极致..
·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
·刑法182条规定的“自己..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法院判处缓刑是否需要委..
·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构..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