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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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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类型,抢夺罪

     盗窃罪
  把未使用暴力,胁迫的公开抢夺行为,列进盗窃罪范畴。

    这种类型的立法,一般是对盗窃手段不作秘密窃取的限制,甚至或直接划定包括公然取走。

    例如:蒙古刑法典第109条以为盗窃罪是一种"未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秘密窃取或公然劫取公民个人财产的”行为;意大利刑法典对偷窃罪的加重情节条款中,明文划定有"使用巧妙之方法或自他人手中或身上夺取者”(第625条第4款);西班牙刑法典对盗窃罪的划定是"意图获利,未对人使用暴力或吓唬,也未对物使用武力,但未经主人之同意,取走别人东西”(第514条)。

    反之,"对别人使用暴力或吓唬,或对别人之物使用武力,而占据别人物品或动产者,触犯抢劫罪”(第500条)。

    
强盗罪
  把盗窃罪手段明文限于秘密窃取,而把公开夺取的行为也视为暴力,以强盗罪(即抢劫罪,下同)定胜。

    例如:日本刑法第235条划定为"窃取他人财物的,是窃盗罪”,同法第336条划定:"(一)以暴力或胁迫抢取他人财物的,是强盗罪”,也无公开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罪划定。

    因此,对公开夺取不能解释为"窃取”,只能理解为较稍微的暴力行为,回列于强盗罪的范畴。

    
抢夺罪
  对公开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列为独立之罪。

    例如:俄罗斯刑法第90条划定:"以抢夺的方法盗窃国家财产或公共财产的”是抢夺罪,该条文中把它解释为"公然盗窃国家财产或公共财产(抢夺)而未使用暴力的”行为;中国刑法以为,抢劫罪是重罪,公开夺取仅属于一种稍微的强力行为,并没有使用暴力伤人的故意,如视为抢劫的暴力,定为抢劫罪重罚,失之过重;但又与人们习惯上对偷窃行为视为"秘窃窃取”的观念不符合,不能列进盗窃罪范畴,故采用第三种类刑的立法例,定为独立的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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