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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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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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