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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犯盗窃罪判处徒刑缓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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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某伙同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包某、齐某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公诉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合法,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包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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