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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盗窃被判处拘役缓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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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为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责令被告人丁某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1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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