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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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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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