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还大量透支信用卡,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信用卡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隐藏自己行踪,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转移资金,抽逃、逃避还款的,隐匿财产;
(五)使用透支出来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