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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私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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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顾名思义就是需要当事人起诉)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自诉案件中,除了(3),被害人均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调解、和解,享有撤诉、上诉等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有: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

1)在这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在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是不适用此项规定的。

2)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也并不意味着被害人享有撤诉的权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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