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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11个月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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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5599元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故法院依法依被告人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陆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599元,并发还给被害人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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