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犯罪行为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依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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