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利益,伪造公司印章,危害某某有限公司对印章的管理使用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故法院依法依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