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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人容留、介绍卖淫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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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黄某某共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樊某某、黄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被告人黄某某的作用次于樊某某,量刑中酌情考虑。被告人樊某某、黄某某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其预交罚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在法庭审理中认可犯容留、介绍卖淫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某、黄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有反复,但其在法庭审理中认可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对被告人樊某某以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的手机各一部及避孕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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