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为20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段某某犯贷款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被告人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原量刑建议提出异议,而公诉人坚持原量刑建议不同意调整,故法院认为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备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亲属协助下退缴非法所得,被害单位亦有过错,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决定对段某某减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偏重,法院酌情调整,同时考虑到段某某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以段的丈夫因犯诈骗罪在监狱服刑,其有两个子女需要照顾且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不会对所居住社区带来不良影响等为由,同意对段丽莉适用社区矫正,故法院决定对段丽莉适用缓刑。辩护人以段某某具备从犯、坦白、初犯等情节为由,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结合被告人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段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责令被告人段某某退赔人民币16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