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考虑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