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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危险驾驶罪抗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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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对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王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后主动供认系肇事车辆驾驶员,并在伤者被送至医院后赶赴医院陪同,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出庭检察员所提王某无自首情节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王某及其辩护人就此所提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就抗诉机关所提王某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抗诉意见,经查,根据被害人罗某、何某陈述,二被害人所受损伤较轻,且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经社区调查评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王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该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二审法院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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