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尹某某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累犯等情节,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被告人尹某某的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尹某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