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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某妨害公务罪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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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尤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力,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尤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起诉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赔偿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尤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能如实供述、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量刑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法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尤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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