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李某某提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查,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能够证明双方发生争执后,李某某手持砖头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导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的后果,鉴定书、诊断证明书能够对此进行印证,李某某的行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李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李某某所提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李某某所具有的的量刑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所提成因鉴定、DNA鉴定的相关申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