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故法院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在案钱款一并处理。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后果,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案之人民币三万元用于发还相关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