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其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审查认为,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审法院依据邱某某的犯罪行为及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院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结合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院对上诉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正确,法院予以采纳。 故二审法院以上诉人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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