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余某在侦查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法院依法依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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