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为泄愤报复,故意毁坏他人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审理中认罪态度好,经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评估可适用社区矫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甲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等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